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23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成人直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市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将肖某2的情况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
因肖某2本人已进入工厂 ,突然晕倒,没有进行打卡。因肖某2本人就是从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过来某某大道71号园区,刚进入第三人的厂一楼事发,所以没有进到车间,要求重新调查和审核。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非工伤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肖某某及第三人广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肖某2是第三人广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肖某2于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早上七点三十五分上班途中骑乘自行车入工业园大门,在车间门口摔倒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员工发现拨打120急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八点四十至九点左右死亡。广州市成人直播 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为猝死、唇裂伤。
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单位和个人授权委托书、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任用申请书、证明和证人身份证、抢救病历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急诊出车按金单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第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提交意见和材料。第三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任何意见和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单位的厂长覃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覃某陈述肖某2是其单位员工,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公司有为其购买社保。肖某2024年10月18日早上进入工业园区上班,7:35骑乘自行车途经车间门口,没有外力影响下,突然跌倒在地上,同事发现后拨打120电话,120到场后进行抢救,8:40至9:00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派出所调查的死亡原因为排除刑事事件死亡。公司的地址在成人直播 某某大道71号,平时上班时间为早上7:40-11:40或者8:00-12:00,下午1:10-17:10或者13:30-17:30,每天上班8小时。其公司在一个没有名字的工业园区,园区里面有好多公司和工厂,其公司在园区内一个建筑物的一楼,占地大概2000平方米,考勤打卡机在车间里面。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工友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某陈述2024年10月18日7:35其在车间左边的洗漱池准备回车间时,看到肖某2骑乘人力自行车在其面前经过,突然目睹肖某2脸部朝地摔倒了,然后找同事帮忙报警和拨打120,肖某2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肖某2平时上班地址是某某大道71号,上班时间为早上7:30-21:30,需要考勤打卡,打卡机在裁断车间门口两侧。公司工厂在一个工业园区,园区里有好多公司和工厂,裁断车间在一楼。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25日向申请人肖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肖某某也是第三人单位的员工,是肖某2的亲哥哥。事故经过与申请书中描述基本一致。上班地点是某某大道新厂区,上班时间与厂长陈述的基本一致。公司新厂区在某某大道的工业园区(名称不清楚),园区里面有好多公司和工厂,他们车间在园区内其中建筑的一楼,考勤打卡机在车间里面。肖某2发生事故时,不在其工作岗位上,也还没打考勤卡。
被申请人依法向成人直播 公安分局调取该案的出警处理档案材料。其中公安机关在2024年10月18日依法对李某某、覃某、肖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另外,公安机关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光盘。
根据以上情况和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本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6日送达给申请人,1月3日送达给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肖某2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其死亡的情形属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且,病发的地点位于第三人公司车间外,并非第三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事发时尚未进行考勤打卡,当时第三人是骑着人力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该状态应属于上班途中。因此,肖某2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肖某某和第三人广州市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肖某2自2018年4月17日任职第三人的生产工,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早上七点三十五分,肖某2上班途中骑乘自行车入工业园大门,在车间门口摔倒后一直处于昏迷状况。员工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后肖某2经抢救无效于八点四十至九点左右死亡。申请人还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地址确认书、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肖某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授权委托材料、户口本复印件、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古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员任用申请书》、李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抢救病历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出车按金单、收款凭条等证明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2024年11月1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古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申请人与肖某2为兄弟关系。
广州市公安局成人直播 分局秀全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肖某2死亡地点是某某大道71号,死亡原因排除刑事事件死亡。
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4〕1965号《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于2024年11月27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肖某2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当日将该举证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工伤认定阶段,第三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意见。
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厂长覃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覃某称肖某2是第三人的员工,入职时间是2018年4月,第三人有为肖某2购买社保,每月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肖某2的现场主管是雷某,肖某2居住在岐山村的出租房;2024年10月18日早上,肖某2进入某某大道71号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经核实没有名字)上班,经查看监控,7:35,肖某2骑乘自行车途经车间门口,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突然跌倒在地上,当即就有同事发现并拨打了120救护电话,10多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现场抢救,后救护人员又呼叫广州市成人直播 人民医院参与救援,同时其也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人民医院的医生来到现场参与救援至8:40或者9:00左右,最终肖某2在事故现场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当日8:30,秀全派出所来到现场调查,当时其、肖某2的哥哥肖某某、李某某有到秀全派出所录口供;2024年3-4月份,第三人有组织体检,据了解,肖某2的身体状况没有异常。
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裁断车间的工作人员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某称肖某2是第三人的员工,其与肖某2同属一个裁断车间,肖某2负责操作机器制造半成品,肖某2的车间主管是雷某;2024年10月18日7:35,其在裁断车间左边的洗漱池清洗杯子,其清洗完杯子转身准备回到车间时看到肖某2骑乘人力自行车在其面前(裁断车间)经过,突然间,其看到肖某2的脸部朝地摔倒并发出很大的声响,见此情形,其回到裁断车间找同事帮忙,同事随即报警和拨打了120电话,120救护人员来到现场后开展施救,后肖某2在现场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肖某2当时摔倒的现场没有积水、异物,地上是水泥地,当时肖某2没有受到外力的撞击,其不清楚肖某2摔倒的原因;肖某2受伤的位置存在监控死角,看不到肖某2,监控只看到其当时洗杯子后进去车间呼喊的过程。第三人新厂地址是成人直播 某某大道71号,是一个工业园区,园区里有好多公司和工厂,裁断车间在一楼,工作人员平时在新厂地址上班。肖某2平时上班时间是7:30至21:30,通过指纹或者人脸识别方式打卡考勤,考勤打卡机在裁断车间门口两侧,每天打卡6次。第三人每年3-4月份有组织体检,据了解,肖某2身体状况没有其他问题,事发前几天没观察到肖某2的身体有异常情况。
2024年11月21日、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肖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肖某某称第三人是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是裁机手,负责开料;肖某2是其亲弟弟,其与肖某2同属一个公司、同一个裁断车间,肖某2入职时间是2018年,第三人有为肖某2购买社保,肖某2的现场主管是雷某;2024年10月18日早上7:35分左右,其在车间打完上班卡后,准备前往车间上班,然后,有同事呼叫说其弟弟在车间外面晕倒了,于是其前往车间外面查看,看到肖某2晕倒在车间外面,呼叫不应,其立刻拨打了120救护车,10来分钟后救护人员来到现场抢救,大概在9:00左右,肖某2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第三人新厂区在成人直播 某某大道的工业园区里,园区里有好多公司和工厂,裁断车间在园区内其中一栋建筑的一楼,考勤打卡机在车间里面。肖某2平时上班地址在某某大道,即公司的新厂区,上班时间是7:40至11:40、13:10至17:10或者13:30至17:30,一天上班八个小时,有时根据生产需要,晚上会加班。肖某2上下班都需要打卡考勤,通过指纹方式打卡,事故当日,不在工作岗位上,也还没打考勤卡。2024年8-9月,第三人有组织体检,据了解,肖某2有一点高血压,平时也服用降压药,事发前两个星期,肖某2有点头晕,请假休息了一天,第二天就继续上班了。其已查看肖某2当天事故过程的监控录像,肖某2骑乘自行车途经车间门口,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突然跌倒在地上,事故现场没有积水、异物,地上是水泥地。
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载明:“2024年11月04日受理广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肖某2于2024年10月18日7时35分左右,在进入工业园内,尚未回到广州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亦没有进行考勤打卡,在公司范围外,突然晕厥。经医护人员抢救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排除刑事案件死亡。肖某2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和视同工伤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1月6日将涉案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申请人。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3月21日,本府分别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称肖某2前往第三人租的新厂区上班,事发当日,肖某2已进入了工业园区、第三人的新厂区内,离车间、打卡考勤处还有几步路,后肖某2骑乘自行车不慎撞到一个铁架晕倒在地,肖某2经医护人员抢救,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肖某2每天都需要加班,平时上班时间是7:40至21:30。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肖某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授权委托材料、户口本复印件、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古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员任用申请书》、李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抢救病历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出车按金单、收款凭条、花人社工伤举〔2024〕1965号《举证通知书》、调查笔录4份、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广州市公安局成人直播 分局秀全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3份、编号:〔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成人直播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承办所在辖区内工伤保险事务的职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2024年10月18日上午7点35分左右,肖某2骑乘自行车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前往第三人所在工业园内,其骑自行车不慎撞到铁架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时,肖某2未打卡上班、未进入到第三人车间内工作,且其当时不是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也并不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肖某2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决定书,不予认定肖某2的情况为工伤,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后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2024〕4421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