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14号
申请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630716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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